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Hami Video年度滿意度調查」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我們)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如適用)規定,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我們為提供《Hami Video年度滿意度調查》(下稱本活動)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特定目的及代號 | 特定目的說明 |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用於確認參加資格、履行活動辦法及處理活動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用於活動參與管理、中獎通知、客戶聯繫、獎品發放及客戶服務 |
040 行銷 | 用於本活動宣傳、活動訊息通知及相關行銷推廣事項。 |
133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 用於透過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辦理之活動相關作業 |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配合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要求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
095 財稅行政 | 用於依法辦理中獎所得申報、扣繳憑單開立及相關稅務作業 |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蒐集、整理及分析問卷調查結果、使用者回饋及活動成效,以作為服務優化、產品規劃、市場分析及經營決策參考之用。 |
二、我們為提供本活動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 您提供之資料:包含C001辨識個人者:如您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等填列於本活動調查或依法須留存之資料;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期間:
(一)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自參加者參加本活動起至獎品發送後6個月止;中獎者之個人資料利用期限延長為自參加本活動起1年,如有開立扣(免)繳憑單者,於法令要求或許可範圍與期限內保留及利用個人資料,並於該期限後銷毀。
四、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地區:下列所列之處理及利用對象所在之境內及境外地區,如有使用雲端服務則存放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之國際公雲位置 (如:台灣與日本等地)。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對象:
(一) 我們(含受我們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 依法令規定得蒐集、處理、利用之機關/構(如:號碼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或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機關等)。
(三) 您同意之對象(如「第三人行銷個別商議條款」)。
六、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方式:
(一) 辦理本活動之抽獎作業、通知中獎者、確認中獎者身分及資格、稅務處理及相關聯繫等相關作業
(二) 為優化hami video等我們所提供之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服務,可能會分析您的個人資料,並依分析結果改善和開發前開服務,以提供您適用前開服務之方案建議。
七、您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就我們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您得向我們查詢、閱覽我們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包含蒐集個資之特定目的、處理及利用以及採行之安全措施,並得請求我們提供前述資料之複製本。但我們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我們應主動或依您之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我們會主動或依您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四) 如您認為我們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我們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但我們會檢視是否有違法情形,並答覆您結果。
(五) 當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或您認為我們不再需要您的個人資料時,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您得向我們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但我們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例如法令已規定保存期限),或另外取得您之書面同意時,仍得保存或繼續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 我們應依您上述請求,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如有個資法第十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八、您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可逕洽各服務中心辦理。如欲請求停止行銷優惠推廣亦可洽客服電話0800-080-123 (中華市話、行動直撥123)或「我的服務中心」網站(https://123.cht.com.tw)辦理。
九、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於申請本活動時所列的個人資料均為可通知本人之必要欄位,如未正確、完整,可能無法申辦本活動,或將無法即時收到與本活動相關的必要資訊。其他個人資料是您在使用本活動的過程中(自動)產生並紀錄,若您不願意我們處理或利用,請依上述權利行使方式辦理。
十、蒐集目的以外的利用:
(一) 我們只會在蒐集之特定目的(詳參本告知聲明第一條)必要範圍內,依前述說明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如有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以下情形,我們將依法為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例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提供個人資料予司法警察機關。
2.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例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為預防/阻止/通報詐欺或網路犯罪等違法行為。
3. 為免除您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例如當您行蹤不明時,將您的位置資訊提供給依法有權得知之第三人。
4. 受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請託,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以無法識別您之形式(詳參本告知聲明第十一條),提供資料給該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
5. 經您同意(如:「第三人行銷個別商議條款」)。
(二) 蒐集目的以外利用之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間;或依專案個別磋商(如Google代收服務、Apple代收服務、KKBOX小額付款服務等),就您的個人資料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三) 無從直接識別個人之資料處理及利用:
1. 我們會在客觀上依當時存在之技術方法,將您的個人資料處理為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形式, 並使用去識別化或其他資料最小化技術(詳參本告知聲明十一),使資料以統計數據、趨勢分析或其他無從直接識別個人之結果呈現。 前述結果得提供給企業客戶、內容提供者,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創新實驗單位等, 作為商業判斷或科技發展的依據(例如:讓內容提供者瞭解消費者之點閱狀況、消費者年齡/性別分布等)。
2. 倘您欲停止我們以前述無從直接識別方法,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您得依本告知聲明八之聯絡方式,通知我們停止; 但您請求停止前,我們已為之利用或處理,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 我們採用的無從直接識別個人方法說明如下:(包含但不限於)
(一) 抑制(Suppression)-移除部分資料以降低資料集的準確性。
(二) 擬匿名化(Pseudonymization)-將原始資料中的唯一識別符以擬匿名資料取代,保留不同資料庫之間的連結,但去除個人資料被識別的可能性。
(三) 泛化(Generalization)-將原始資料修改至較概略的資料,但保留資料的準確性。
(四) 隨機(Randomization)-將原始資料內容修改為接近的資訊,以降低準確性。
(五) 彚集(Aggregation)-將原始資料用其統計數據替代。
十二、 我們就保有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與無從直接識別個人方法請詳見本公司網站:中華電信\ESG永續\消費者關懷\隱私保護\確保客戶隱私權益(https://www.cht.com.tw/zh-tw/home/cht)。